本文作者:访客

购房人转账备注订金能否主张双倍返还

访客 2025-09-28 15:05:22 19209
购房人转账备注订金时,其主张双倍返还的可能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,若双方合同明确规定了订金的性质及退还规则,按照合同约定处理,若合同未明确或存在争议,法律上订金并非定金,不具备法律上的担保性质,主张双倍返还可能无法得到支持,具体需结合转账记录、合同内容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综合判断,在要求双倍返还前,购房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。

购房人单方转账备注订金,是否可主张双倍返还?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,定金罚则的适用需满足双方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定金,且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。

  司法实践中,购房人仅单方转账并备注“订金”,而卖方未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或出具收据确认定金性质,法院通常认定双方未就定金达成合意。

  以本案为例,王女士向蓝天公司转账10万元并备注“订金”,虽主张依据《补充协议》应认定为定金,但因蓝天公司未在协议上签字,且已当场返还10万元,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具有定金性质,驳回双倍返还请求。

  此案凸显,定金合同的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,单方备注行为无法产生定金效力。

  此外,定金数额受法律限制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

  购房人主张的“定金”超出此比例,超出部分亦不产生定金效力。因此,购房人仅凭单方转账备注“订金”,无法突破法律对定金性质的严格界定。

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?

 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:

  1. 法律性质不同

  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,具有惩罚性违约功能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,给付定金方违约则丧失定金,收受定金方违约则双倍返还。

  订金仅为预付款,不具有担保功能,其效力取决于双方约定,法律未作强制规定。

  2. 成立要件不同

  定金合同需双方书面或口头达成合意,且以实际交付为成立标志。若卖方未签署定金合同或未出具收据,即使购房人转账备注“定金”,法院亦可能认定定金合同不成立。

  订金则无需特定形式,单方交付即可成立。

  3. 数额限制不同

  定金数额受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限制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订金数额由双方自由约定,法律无限制。

  购房合同总价300万元,定金最高为60万元,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;订金则可任意约定。

  4. 法律后果不同

  定金适用罚则。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,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。

  订金仅作为预付款处理。卖方违约,仅需退还本金;购房人违约,卖方可依约定扣留订金或要求赔偿实际损失,但无权主张双倍返还。

  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定金与订金的认定严格遵循形式与实质要件。

  购房人应避免单方备注“定金”或“订金”的模糊表述,需通过书面合同明确款项性质,并留存双方签字盖章的证据,以规避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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