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作者:访客

00后网售思诺思涉毒案法律解析

访客 2025-09-25 15:01:26 11958
近日,一起涉及00后网售思诺思涉毒案引起社会关注,此案涉及非法销售管制药品行为,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,从法律角度解析,涉案人员可能面临贩卖毒品相关罪名的指控,依法应予以严惩,这也提醒广大网民应提高法律意识,共同抵制网络非法销售药品行为,维护社会公共安全。

00后女孩网售5盒思诺思差点被判贩卖毒品,法律依据是什么?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均构成犯罪。

  该条款将毒品范围扩展至“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”,思诺思作为二类精神药品,其法律定性取决于使用目的。医疗用途受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保护,非法交易则被认定为毒品犯罪。

  本案中,女孩的行为违反药品管制法规。根据《条例》第三十二条,二类精神药品零售需凭执业医师处方,且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。女孩通过网络平台转卖剩余药品,未履行处方审核义务,客观上突破了药品流通的合法边界。

  主观明知推定争议。一审法院认定其“应当知道”所售药品属管制物品,依据在于买家董某购药时提及“越吃量越大,感觉有瘾”,而女孩未中断交易。

  尽管其辩称“以为对方有精神疾病”,但司法实践中,行为人对药品成瘾性的认知义务被严格界定——即使未明确知晓毒品属性,对“非医疗目的使用”的放任态度仍可能构成间接故意。

  二审法院以“事实不清”发回重审,最终检方撤诉,凸显此类案件中主观明知认定的复杂性。

  根据最高法《昆明会议纪要》,隐匿身份人员诱导无犯意者实施犯罪的证据应予以排除。本案买家董某主动提及“成瘾”并举报,存在“犯意引诱”嫌疑,导致证据链合法性存疑。

  这一司法转向表明,对主观故意的审查需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、交易对象身份及沟通语境综合判断,避免客观归罪。

非法买卖安眠药犯罪吗?

  非法买卖安眠药是否构成犯罪,需从药品属性、行为目的及数量情节多方面综合判定。

  安眠药中,思诺思、阿普唑仑等属二类精神药品,其法律定性遵循“医疗轨道内为药品,脱离轨道即毒品”的原则。

  非法买卖管制类安眠药可能涉及三项罪名:

  1. 贩卖毒品罪

  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,行为人明知买家为吸毒人员或用于非医疗目的,仍实施交易,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。

  2. 非法经营罪

  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,擅自销售非管制类处方药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。但此类行为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,如销售金额超五万元或违法所得超一万元。

  3. 生产、销售假药罪

  所售安眠药为假冒伪劣产品,则直接适用该罪名,处罚力度远重于前两项。

  司法实践中,认定非法买卖安眠药犯罪的核心在于“主观明知”与“用途非医疗性”的双重证明。行为人若仅因“避免浪费”转卖剩余药品,且无证据显示其知晓买家滥用目的,通常不构成犯罪,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。

  反之,交易过程中存在“高价兜售”“主动招揽吸毒人员”等情节,则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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